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本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委托执法机构及其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是本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局局长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
(一)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二)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三)执法主体是否具备合法;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专项审核或者过程监督;
(三)组织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执法检查;
(四)根据提起行政诉讼、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其他措施。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后告知起草机构。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涉及的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法制工作机构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
(五)法制工作机构的处理建议。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
(二)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
(三)具体执法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责令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理;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
(五)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版权所有 2010-2015 COPYRIGHT 2005 XZC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藏ICP备05000001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太阳岛一路13号 电话:0891-6871028 邮编:850006 |